根据工作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规定,现将佳木斯市东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部分行政执法权委托区属佳木斯市东风区物业指导中心行使。现将行政执法委托公示如下:
一、委托单位:佳木斯市东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佳木斯市东风区胜利路消防队南门60号
法定代表人:李洋
二、受委托单位:佳木斯市东风区物业指导中心
地址:佳木斯市东风区胜利路消防队南门60号
法定代表人:于忠洋
三、委托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物业管理条例》《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佳木斯市物业管理条例》等。
四、委托执法范围:负责佳木斯市东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可以实施的佳木斯市东风区行政区域内,涉及物业管理等行政执法工作,包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
五、委托期限:自2025年9月26日至2026年9月25日止。
六、委托执法要求:
(一)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范围及期限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二)受委托单位的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三)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四)受委托单位行政执法应当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
佳木斯市东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9月30日
监审:王仁宏
审核:李洋
编辑:张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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