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粮油设备制造厂等11户企业(名单附后):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一案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你单位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通过所有登记预留的联系方式均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经实地查,发现有生产经营的痕迹,也无相关用于生产经营的设施设备和从业人员,通过登记住所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
因通过你单位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佳木斯市东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电话:0454-8395665地址:东风区建国街10号)领取(佳木斯市东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2026年07月03日至2026年08月03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单位于三十日内前往佳木斯市东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截至2026年08月03日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附件:佳木斯市东风区拟吊销企业名单
佳木斯市东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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