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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佳木斯市东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公告

日期:2026-07-03 09:57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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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粮油设备制造厂11户企业(名单附后):

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一案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单位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通过所有登记预留的联系方式均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经实地查,发现有生产经营的痕迹,也无相关用于生产经营的设施设备和从业人员,通过登记住所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

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

因通过你单位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佳木斯市东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电话:0454-8395665地址:东风区建国街10号)领取(佳木斯市东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20260703日至2026年0803),即视为送达。请你单位于三十日内前往佳木斯市东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2026年0803日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附件:佳木斯市东风区拟吊销企业名单

佳木斯市东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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