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区政府部门信息公开指南

佳木斯市东风区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日期:2024-04-11 13:07 来源:佳木斯市东风区
字号:

为帮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特编制《佳木斯市东风区应急管理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佳木斯市东风区应急管理局信息公开指南》。(https://www.jmsdf.gov.cn/html/-publicinfo-.html)。

(二)公开方式

1、网站公开

对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采取网站形式公开:佳木斯市东风区政府网(www.jmsdf.gov.cn)

2、其他形式公开

本机关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以及党报党刊、广播、电视等其它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上述信息的时限为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提出申请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效身份证可通过以下方式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1、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当面或者通过信函、传真提交受理机构,并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网上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在政府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向本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口头申请。申请人采用网上申请或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二)政府信息公开办理流程说明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 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 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 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 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 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能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 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 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收费标准

本机关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工作机构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的机构为佳木斯市东风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佳木斯市东风区育宾巷10号行政服务中心4楼

邮政编码:154005

联系电话:0454-8332350

电子邮箱:dfqajj@163.com(此邮箱不接收依申请公开)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1:30,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四、监督办法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区政府办公室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相关附件:

监审:

审核:

编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信息

智能问答机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