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灌区工作的管理,进一步健全灌区管理制度,保证灌区的正常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黑龙江省水利工程工程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水利工程供水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对我区松江灌区进行划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佳木斯市东风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利工程管理要求,依法对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的灌区工程管理,划定的灌区管理及保护范围内土地及其附属物权属不变。
一、灌区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
1、干渠工程管理范围为干渠渠坡脚外不小于10m。
2、干渠工程保护范围为干渠渠坡脚外不小于30m。
3、支渠工程管理范围为支渠渠坡脚外不小于5m。
4、支渠工程保护范围为支渠渠坡脚外不小于25m。
5、挡水、泄水、引水、提水设施工程管理范围为建筑物边线以外不小于50m。
6、挡水、泄水、引水、提水设施工程保护范围为建筑物管理范围边线以外不小于50m。
7、斗渠工程参照支渠工程标准,有压管线参照挡水、泄水、引水、提水设施工程标准。
二、灌区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盗用和毁坏灌区范围内一切工程设备和器材。
2、在工程管理范围内垦殖、开渠、爆破、埋坟、采沙、挖土、堆放废弃物等。
3、在渠顶、堤坝及水闸上通车。确需行车的堤段,由需用单位申报灌区管理单位批准,必须保证工程安全,按乡镇级公路标准修建,由灌区验收合格后方可通车,同时,使用单位要负责养护。
4、向渠道及灌区水源内排放污水、废液,倾倒工业废渣、垃圾等废弃物。
5、在灌区管理范围内建设各类永久性、暂时性工程打井、临时泵站等)。
6、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工程,布设机泵、虹吸管等设施。
7、毁坏灌区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8、擅自开启灌区工程的闸门、机泵,自行引水、堵水。
9、在水渠内设置阻水渔具。
10、在渠堤行驶履带车辆、超重车辆。
11、未经灌溉站批准随意取水截水阻水在下游地区设障阻水缩小渠道现有过水能力的在上游地区擅自增大下泄流量的。
三、法律责任
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黑龙江省水利工程工程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水利工程供水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4日
东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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