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曝光警示震慑作用,进一步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对佳木斯市东风区四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予以曝光。
2025年07月15日,佳木斯市东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四川瞬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郭某某(电焊工)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事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参照《黑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5版)》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08月02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佳木斯市东风区明远机械加工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厂特种作业人员窦某某(电焊工)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事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参照《黑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5版)》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08月25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黑龙江高拖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张某某(电焊工)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事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参照《黑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5版)》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09月15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佳木斯燃豆豆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宋某某(电焊工)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事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参照《黑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5版)》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佳木斯市东风区应急管理局
2026年1月13日
监审:王子阳
审核:梁兰财
编辑: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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