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按照省政府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4〕5号)等规定,对原《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了修订,出台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
二、主要修订内容
原《办法》共9章41条,新《办法》共8章44条,内容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分类和内容,第三章规划与编制,第四章审批、公布、备案,第五章培训、宣传、演练,第六章评估与修订,第七章保障措施,第八章附则。
一是明确了预案管理职责。明确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省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明确突发事件应对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
二是细化预案分类内容。新《办法》将应急预案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这与原《办法》分类方式相同,但内容更加细化和明确,特别是对联合应急预案、巨灾应急预案、乡镇(街道)、村(社区)应急预案等提出了具体要求,增强了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是完善了审批公布备案流程。新《办法》对应急预案审核内容和报批流程进行优化完善,明确了不同层级和类型应急预案的审批主体、公布方式和备案要求,同时对确需保密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确定应急预案密级。
四是规范了演练制度和评估指导。新《办法》在应急演练方面增加了对演练策划实施、演练评估指导的具体要求,提高了应急演练的频次,细化演练评估的核心内容,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演练的评估指导。
三、实施与影响
新《办法》的实施将推动全省应急预案管理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和优化,提升全省各级政府和部门在突发事件发生时的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置能力。同时,通过公开预案、加强宣传和培训等措施,也将促进社会公众对应急预案的认知和了解,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应急管理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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