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共佳木斯市委重要岗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细则》的规定,为了规范、完善重要岗位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选拔任用重要岗位干部必须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各项规定,严格坚持干部工作原则和干部标准、条件,认真履行程序和遵守工作纪律,积极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相关配套制度,完善科学民主的干部选拔任用运行机制,有效预防选人用人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第三条 本细则主要对重要岗位干部选拔任用的推荐、考察、酝酿、决定、监督等重要环节作出规定性要求,便于实际操作。重要岗位干部需要公开选拔的,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区委管理的乡、街道办事处和区直部门党政正职以及掌管人、财、物、项目和执法执纪等重要部门、重要岗位科级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
第二章 推荐提名
第五条 民主推荐。(1)班子换届或重要岗位出现空缺,区委组织部或基层党(工)委负责组织召开民主推荐会。换届时,按照领导班子的职位设置,进行全额定向民主推荐;个别调整时,按空缺岗位差额推荐。(2)按规定范围召开民主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推荐要求;组织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汇总、分析投票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3)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重要岗位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说明推荐理由并署名,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民主推荐。
第六条 基层党组织集体研究提名。(1)一般情况下,由基层党(工)委根据民主推荐情况,经集体讨论、酝酿后,确定提名建议人选。(2)换届时,提名人数应多于拟任职务人数;个别提拔任职,拟任职务与提名人数比例一般不低于1∶2。
第七条 沟通拟考察对象。(1)沟通正职拟考察对象,由区委组织部负责;沟通副职拟考察对象,由基层党(工)委向区委及组织部门汇报拟考察对象建议人选民主推荐、酝酿情况,提出党(工)委集体研究的建议人选名单。(2)区直部门的重要岗位干部拟考察对象建议人选需事先征求区分管领导同意并签署意见。
第八条 呈报意见。基层党(工)委正式呈报干部调整方案及任免材料,包括讨论干部原始记录、请示文件、干部任免表、拟提职干部的民主推荐材料和现实表现材料、干部推荐责任单、干部档案等。
第九条 资格审查。(1)主要审查班子职数、民主推荐情况、任职资格、党组织集体讨论意见、区分管领导意见等。(2)一般情况下,班子换届时,拟考察人选民主推荐(海推)得票不低于40%;个别提拔任职时,拟考察人选民主推荐(海推)得票不低于60%。
第十条 确定考察对象。根据党(工)委意见和酝酿情况,经区委组织部部长办公会讨论,提出拟考察人选的初步意见。个别特殊需要的重要岗位人选或本单位没有合适人选的,可以由区委组织部直接提出拟考察人选。
第十一条 征求纪委意见。由区委组织部向区纪委提供部长办公会讨论形成的拟考察人选名单,征求意见。区纪委根据拟考察人选廉政情况,提出是否同意考察意见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组织部门反馈。对已查清存在影响干部任用问题的,或有影响干部任用问题反映的,取消拟考察人选资格。
第三章 组织考察
第十二条 考察准备。(1)制定考察工作方案,组成考察组并进行培训。(2)同考察人选所在单位主要领导沟通落实考察日程安排,发布或张贴考察预告。
第十三条 考察实施。(1)按照规定范围召开民主测评大会,对考察人选进行民主测评;组织发放并填写征求意见表。(2)按规定范围进行个别谈话,主要是了解考察人选的拟提职意见及主要优缺点和需要掌握的重要问题。(3)查阅干部档案、基层党(工)委会议记录等有关材料,了解考察人选是否符合任用条件。(4)实地考察与专项调查,通过现场察看、访问群众,了解、印证和核实考察人选的政绩或存在的问题;对群众反映大、情况复杂、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进行专项调查;走访考察人选的主要亲属、同事、朋友等,主要了解考察人选家庭及生活圈、社交圈情况。(5)同考察人选面谈,了解考察人选思想、政治、理论素养、专业知识、业务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心理素质等,请考察人选就某些问题作出说明。(6)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向考察人选所在单位了解考察人选各方面情况;请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提供考察人选翔实的廉政情况报告,防止考察失真失实,防止干部“带病提拔”。
第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人选,委托审计部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作为考察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考察汇报。考察组形成考察总体汇报材料和考察对象人选材料,并提出班子建设或调整建议。考察组填写考察责任单,并在考察材料上署名签字。由考察组组长向区委领导或区委组织部部长办公会汇报。
第四章 酝酿沟通
第十六条 沟通协商。考察后,重要岗位拟任人选为非中共党员的,征求区委统战部门和有关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及无党派人士代表的意见。
第十七条 区委组织部部长办公会根据考察意见和沟通协商情况,形成拟调整干部酝酿沟通建议。
第十八条 书记办公会议酝酿。(1)区委常委、组织部长向区委副书记、书记汇报拟调整干部酝酿沟通建议,初拟提请书记办公会议酝酿调整干部意见。(2)召开书记办公会议,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区政协主席列席,经充分讨论研究后,形成拟提请区委常委会议讨论调整干部初步意见。
第十九条 征求意见。(1)征求上级有关部门意见。涉及市委备案管理的干部,由区委形成请示报告,并向市委汇报;涉及市直部门协管的干部,由区委组织部与市协管部门发函沟通,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2)征求其他方面意见。根据工作分工,由区委组织部分别征求区人大、区政协主要领导,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意见。
第二十条 报告情况。区委组织部向区委副书记、书记汇报征求意见的综合情况,确定拟提请区委常委会议讨论的调整干部名单。
第五章 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召开区委常委会讨论研究。区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区政协主席列席;由区委组织部详细汇报拟调整干部的具体情况,回答常委提出的有关问题,并做解释说明;区委常委就提请讨论的干部任免情况发表自己的意见,进行充分讨论。没有重大分歧意见,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第二十二条 区委常委会票决。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票决,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区政协主席负责监票。区委常委对拟任免人选表明同意、不同意或缓议,以应到会常委过半数同意形成任免决定;区委书记公布投票表决结果。
第二十三条 全委会票决。(1)区委常委会主持区委全委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对乡(街道)党(工)委书记拟任人选、乡(街道)乡长(主任)推荐人选进行全委会议无记名投票表决;区委组织部对区委常委会议提名的拟任人选、推荐人选进行说明,逐一介绍人选具体情况,区委委员对拟任人选、推荐人选进行审议,并进行投票表决,填写表决票,表明同意、不同意或弃权,以应到会委员过半数同意形成任用决定,监票人报告计票结果,区委书记宣布投票表决结果。(2)对意见分歧较大、重大问题不清楚的拟任人选、推荐人选,会议暂缓表决,并指定有关部门对问题及时查清。(3)全委会表决未获通过的拟任人选、推荐人选,一般不再提名同一职位人选,确需再次提名为同一职位人选的,必须提交另一次全委会表决。(4)会议形成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进行。(5)全委会闭会期间,拟调整的拟任人选、推荐人选由常委会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决定前征求全委会成员意见。经征求意见,超过全委会成员半数不同意拟任人选、推荐人选的,常委会应作出不予任用或者不予推荐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任前公示。(1)区委常委会议决定提拔任职的重要岗位干部,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自区委常委会议当日起,一般为7天。(2)在公示期间,区委组织部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向署名反映人反馈核实结果;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调查结果,形成书面材料向区委报告。无反映或所反映问题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所反映的问题影响任职的,取消任职决定;对需要复议和缓议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任免实施
第二十五条 任免谈话。区委组织部根据区委常委会议决定列出谈话干部名单。平调干部的任职谈话在区委常委会议后进行;提拔任职干部的任职谈话,在公示期满后进行;区委书记、区委副书记和区委常委、组织部长与拟任职干部谈话由区委组织部负责安排;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分管领导与所分管拟任职干部谈话,由区委组织部提供谈话干部名单,领导自行安排;区委组织部汇总谈话反映,形成反馈意见并向区委汇报。
第二十六条 党委发文。干部任免文件经区委常委、组织部长签发后,由区委组织部负责文件发放。
第二十七条 干部到职。(1)区委组织部负责协调组织干部到职,在区委常委会议后或公示期满后一周内送到职。(2)推荐人大任免。需由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干部,区委组织部负责提供有关材料;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干部,区委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说明推荐理由,介绍所推荐人选的基本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区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干部,区政府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向人大常委会提名,区委组织部介绍提名人选的基本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区人大常委会履行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程序,对外公布。(3)推荐政府任免。对需由人民政府任命的干部,由区委组织部提供干部任免表,考察材料、任免文件等有关材料;人民政府履行任命手续,对外公布。(4)履行相关章程和规定。需要由市政协全体会议选举或由其常委会决定任免的干部及民主党派、群团组织的领导同志任职有特殊规定的,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履行程序后对外公布。(5)上报备案。对于需报市委备案管理的干部任免事项,按规定向市委有关部门上报备案材料。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选拔任用重要岗位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及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十不准”纪律,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挥班子集体领导的作用。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规定选拔任用的干部,一律无效,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追究推荐责任。对于在推荐干部中违反有关规定,不按程序和要求推荐的;向被推荐人泄露推荐意见或许愿的;随意推荐明显不具备条件或有严重问题人选的;对推荐人选失察失误的;推荐跑官要官者造成后果的等,严肃追究推荐人的责任。属于党组织推荐的,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责任,问题严重的进行党纪政纪处理。属于个人推荐的,一般不允许再推荐干部,并视情况予以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追究考察责任。对于不遵守考察工作规定,随意简化程序的;不能公正客观评价干部,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的;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考察失实失误的;不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泄露考察机密造成后果的;利用考察干部之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等,问题轻者进行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进行党纪政纪处理。
第三十一条 追究审批责任。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干部任免的;把关不严,降低干部标准,任用明显不具备条件或有严重问题干部的;不坚持原则,任人唯亲的;在干部选任中营私舞弊,搞不正之风的等,追究班子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人员责任,视情况予以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
第三十二条 追究监督责任。本地、本单位用人不正之风严重,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追究班子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责任;对群众举报的干部选拔任用问题不按规定调查处理或调查处理不力,造成后果的,追究班子分管领导及干部监督人员的责任;对在调查处理干部选拔任用问题中,不按原则办事,故意歪曲或隐瞒问题,姑息宽容有严重问题干部的,追究具体负责查处人员的责任。对存在上述问题者,视情况予以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中共东风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如有与中央、省、市委关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矛盾的,以中央、省、市委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