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健全完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制度,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省、市相关工作部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三定”规定,对东风区所属单位及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了梳理、审查、确认,现将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法定行政机关、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组织公告如下。
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法定行政机关(24个)
1.东风区司法局
2.东风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3.东风区统计局
4.东风区农业农村局
5.东风区水务局
6.东风区卫生健康局
7.东风区教育局
8.东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9.东风区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10.东风区财政局
11.东风区审计局
12.东风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13.东风区新闻出版局
14.东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5.东风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16.东风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17.东风区发展改革工信局
18.东风区粮食局
19.东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东风区民政局
21.东风区应急管理局
22.东风区档案局
23.东风区公安分局、
24.东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二、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派出机构(13个)
1.东风区安庆市场监督管理所
2.东风区建国路市场监督管理所
3.东风区松江市场监督管理所
4.东风区公安分局佳东派出所
5.东风区公安分局建国路派出所
6.东风区公安分局长胜派出所
7.东风区公安分局南卫派出所
8.东风区公安分局安庆派出所
9.东风区公安分局东城派出所
10.东风区公安分局光复路派出所
11.东风区公安分局动力治安派出所
12.东风区公安分局松江派出所
13.东风区公安分局建国派出所
三、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组织(2个)
1.东风区交通警察大队
2.东风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四、有关要求
(一)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凡因机构变动、职能依法被调整或新的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实施,致使行政执法实施机构发生变化的,有关部门应当在该情形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公布和相关文件生效之日起15日内,报请区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确认后向社会公告。
(三)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委托行政机关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使行政职权,并与受委托行政机关、组织之间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报送区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备案,同时将受委托主体和委托的行政职权内容向社会公告。
(四)挂牌机构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挂牌机构名义对外开展工作,依法履行职责;原则上不得以挂牌机构名义对外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确因工作需要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以实体机构名义或以实体机构与挂牌机构联合发文。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未经确认并向社会公告的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一律不得实施行政执法权,对违反规定擅自实施行政执法权的,将根据《黑龙江省行政执法与监督条例》,依法追究有关机关、组织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从事行政执法的工作人员必须取得执法资格,持行政执法证件执法;凡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拒绝接受行政执法行为,可向区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投诉举报电话:0454-8388063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