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佳木斯市委、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全市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佳发〔2016〕9号)要求及王爱文同志在市委(扩大)会议上的讲话精神, 努力营造风清气正、公平正义、诚实守信、服务高效、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奋力走出全面振兴发展的新路子,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推进简政放权,大力提高行政效能
1、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坚持“多取消、审一次、真备案”的原则,继续加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力度。对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一律不得作为前置条件;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为前置条件的,一律不再进行前置审批;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一律不得实施定期检验,取消的要落实到位。对核准机关能通过征求部门意见解决的,一律不再进行前置审批;除特殊需要并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不得设定强制性中介服务,行政机关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非行政许可审批全面取消。(区编办牵头,区政府办、区政府法制办、区发改局、区市场监管局配合)
2、强化行政权力、责任清单动态管理。规范全区行政权力目录,依法及时调整行政权力目录。建立行政权力清单、运行流程、责任清单动态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布。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清单之外不许收费。(区编办牵头、区政府办、区政府法制办配合)
3、优化公共服务流程。全面清理公共服务事项,建立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及办事指南。坚决砍掉各类无谓的证明和繁琐的手续。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和盖章环节,原则上一律取消。推行政府内部征询,办事部门可通过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不得要求申请人再提供证明材料;上一个环节已经收取的申报材料,下一个环节不再要求提交相同材料;申报材料为本部门或本系统发放的证照或批准文书,可要求只提供批准文件名称、文号、编码等信息查询验证,不再提交证照、批准文书原件或复印件。(区编办牵头,区政府法制办、各有关部门配合)
4、加快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建设。2016年底前建立行政职权运
行流程,实现前置件减少、环节减少、时限减少,制度规范、程序规范、文本规范、公示规范、服务规范。公开运行流程,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区编办牵头,区政府法制办、各有关部门配合)
5、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深入推进“四证合一、一照一码”制度严格执行企业申请设立只需填写一份登记申请表格,由市场监管局统一受理登记、审查质监、国税、地税和人社部门共同登记事项的规定。自接到企业登记申请材料,如审核通过,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实施企业名称核准制度改革,进一步依法依规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严格执行企业经营范围登记制度,降低准入门槛。积极探索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工作,深入推行“先照后证”改革,适时推进“证照分离”。(区市场监管局牵头)
6、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力度。加快全区网上政务服务中心和实体服务大厅建设,确保省、市、区三级政务服务网络体系互联互通。加快实现行政审批部门、流程、非涉密事项网上全覆盖,行政审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收费等内容网上全公开,行政审批全程接受电子监察、网上行政审批法制监督和社会监督,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区政府办牵头、区编办、区政府法制办、各有关部门配合)
7、完善实体服务大厅功能。加快实体服务大厅功能升级并向基层延伸,推动公共便民服务事项全部进驻,将水务、电力、供热供气等公共服务一并纳入。优化行政服务事项办理机制,整合办事窗口,变“多头受理”为“一口受理”。建立健全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并联办理、限时办结等制度。(区政府办牵头、区编办、区政府法制办、各有关部门配合)
8、重大项目要超前谋划,靠前服务。凡列为省、市重大项目的,一律实行区领导包保责任制,并逐一建立问题台账,由具体同志负责,组织有关部门集中推动,采取集中办公等方式,及时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区发改局牵头,区经合局、区建设局配合)
9、加强窗口单位管理。强化日常监督、专项检查,加大巡察力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及时受理群众投诉。加大执纪问责力度,对吃拿卡要、推诿扯皮、敷衍了事,效率低下、态度冷漠、语言生硬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查证属实的,对窗口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并予以曝光。开展“两清单、一流程”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督促窗口单位公开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严肃查处违规要求社区出具证明的单位和部门。积极推进电子监察系统建设,进一步完善服务窗口视频监控系统。(区监察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二、严格规范税费征收,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10、全面清理规范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依法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除特殊需要并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不得设定强制性中介服务;确需保留的,应规范时限,明确收费标准,建立中介服务清单;予以公布,并实行动态调整。全面清理规范中介组织、协会、事业单位等实质性审批权。清理规范中介服务机构,行政机关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推进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对中介机构及其执业活动联合监管,规范中介机构执业行为,对于违规垄断经营、收费不合理、服务质量差的中介机构予以严处。清查党政领导干部在中介服务机构任职或兼职情况及人员。(区编办牵头,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
11、严禁滥收费和征收“过头税”。政府及其部门涉企收费项目,凡是没有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一律取消。没有上级规定依据、增加企业支出的各类涉企检查、评比、达标、培训等活动一律不得举办。编制《东风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并在收费窗口和政府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区财政局牵头,区人社局及有关部门配合)
三、深入推进法治建设,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12、强化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领导干部要增强法治、制度、规则意识,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建立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以及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专题讲座制度,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能力。要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干扰司法机关依法履职,妨碍司法公正。落实好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记录的有关规定。(区委组织部、区纪委牵头,区政府办、区政府法制办、乡镇、各党委、党工委)
13、坚决杜绝随意执法行为。行政执法要严格执行标准,并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现权力痕迹管理,留案备查。推进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基准工作,行政执法检查全面推行“两随机、一公开”。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推进综合执法改革,组建统一的市场监管机构,推进城管领域、文化领域、商务领域的综合执法体制改革。严格规范控制行政执法部门的涉企检查,对执法部门的违规检查行为,企业有权拒绝并举报,受理机关要及时查处,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问责。(区监察局、区编办、区政府法制办负责)
14、严格监管涉企查封关停行为。市场监管、消防、安监等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不得随意查封企业财务账册、关停企业,确需依法查封、关停的,必须是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并严格履行法定程序。行政执法部门作出查封企业财务账册、关停企业决定,3日内要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委发展环境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备案。司法机关查封企业财务账册,3日内要向区委和市委发展环境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备案。区委发展环境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进行抽样调查,协调、督促相关部门,组织调查组深入企业,认真核实情况,查明原因,跟踪服务。如发现故意刁难企业的违法违纪行为,要追责到底,绝不姑息。对有关问题的处理结果,要报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备案。(区委发展环境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区纪委、区检察院、区法院、东风公安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市场监管局配合)
15、加大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力度。依法惩治破坏市场秩序、侵犯企业产权和合法权益的经济犯罪,依法打击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职务犯罪,深入开展打击整治逃废银行债务专项行动。积极协助企业依法调处矛盾纠纷,对在以往打击盗窃企业、哄抢企业、敲诈企业等行为中,长期不作为、不担当,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干扰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政法机关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严格问责。对涉及企业的投诉案件,在侦办、审查起诉、诉讼程序中企业有过异议的要进行自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区政法委牵头,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法院、区检察院、东风公安分局、区司法局配合)
16、严格整治司法不严格、不规范、不公正的问题。对无法律依据而不予受理、不予立案、不予执行的,对办而不结、拖而不决、超越时限的,对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对利用法律与他人合谋等方式坑害企业谋利的,均要依纪、依法给予严厉打击。严格执行严禁执法干警经商办企业、为违法经营充当“保护伞”的六项规定。(区政法委牵头,区纪委、区法院、区检察院、东风公安分局配合)
17、从源头上杜绝办案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负面影响。注重改进办案方式方法,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依法慎重使用搜查、扣押、冻结、拘留、逮捕等措施,不轻易扣押企业财务,防止因执法办案不当加剧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对因随意采取强制措施直接导致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严格追究司法机关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区政法委牵头,区纪委、区法院、区检察院、东风公安分局配合)
五、加强诚信建设,着力构建竞争发展新优势
18.强化政府诚信建设。招商引资时不得随意给投资者许愿、变规划、变政策,不守信用。加大对市委、市政府出台的促进经济发展、改善发展环境、扩大招商引资等方面优惠政策落实力度,任何地方和单位均不得以“实施细则”等形式设置新的限制,已经设置的立即取消,坚决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对过去违法违规许愿承诺的,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处理(区政府办牵头,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区发改局、区经合局、区市场监管局配合)。
19、强化企业和社会诚信建设。加快建立企业制假贩假、恶意逃税、违法排污等信息采集和监管体系,建立健全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环境信用评价等制度,对企业实施分类监管。建立完成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资源库,及时公布和更新企业相关信用信息,加大对诚实守信企业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企业惩戒力度。(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
六、查处破坏发展环境行为,为企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20、畅通企业诉求渠道。畅通政府违约案件投诉和解决机制,努力做到分级投诉,分级解决。建立涉法涉诉案件信息沟通机制,有关线索送同级纪委查处。开展政府违约问题专项整治,对全区违约案件进行梳理。尤其对“新官不理旧账”现象进行整治。要加强企业投诉平台建设,健全工商联组织,让企业能顺畅地反映诉求。坚持挺纪在前,以零容忍的态度,从严从快处理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案件,加大查办案件结果的督办落实力度。(区纪委、区政府办牵头,区公安分局、区审计局、区政府法制办、区市场监管局配合)。
21、严厉查处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扰乱经济秩序案件。对于企业投诉打击报复、恶意执法、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一经查实,根据情节先免职或调离原工作岗位,并严格依法、依纪予以惩处。探索建立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市场经济活动的记录、通报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凡是领导干部妨碍企业发展、私自插手企业工程、干扰招投标的,在依法依纪严肃查处的同时责任主体部门必须记录备案,并及时向上级纪检部门报告情况。(区纪委、区委组织部负责,各有关部门配合)。
七、从严管理干部,激发干事创业动力
22、加强干部思想教育引导。结合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引导各级干部充分认识发展环境对于东风区振兴发展的重大意义,深入查找思想和工作差距,做全区优化发展环境的参与者、建设者。把提升各级干部优化发展环境能力和素质作为教育培训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教育引导干部树立正确执法理念,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决杜绝特权思想,本位主义。教育引导干部诚信践诺,树立规则意识、契约精神,保持政策、规划的连续性,杜绝决策办事的随意性。(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
23、整治庸政、懒政、怠政现象。督促全区党员领导干部注重与企业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积极帮助企业了解政策、对接政策、争取政策、切实提高主动服务、落实政策的保障水平。强化领导干部履职尽责考核和监督,对担当意识不强、有懒政怠政及“不作为、慢作为、不在状态”的,履职尽责不到位、实绩平庸的,年度考核结果较差、群众反映较大的,从严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或进行组织处理。严格落实优化发展环境责任部门工作责任,承担的工作任务未落实到位,并对营造优良发展环境造成不良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对主要责任人从严问责。对诬告他人的依法依规严肃惩治,旗帜鲜明地为干事创业者撑腰鼓劲。保持问责高压态势,对破坏发展环境的违纪违法人员从严处理,并按照“一案双查”、“一问三责”的要求,对直接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区纪委牵头,区委组织部、区机关工委配合,各有关部门协助)。
24、严格执行“四个一律”。公职人员一律不许插手企业的招投标行为,一律不许插手企业的工程建设过程,一律不许插手企业的采购行为,一律不许插手非公企业对企业各类合作者的自由选择。如有违犯一经查实,依法依纪从严处理,并报上级纪检部门备案。(区纪委牵头,区审计局,区财政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人社局配合)
25、强化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日常考核。将发展环境整治工作纳入全区科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指标体系,重点抓好对经济杠杆部门、窗口服务部门、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考核。开展企业满意度测评,听取服务对象和投资者的意见,对群众测评满意率较低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限期整改,对发现的问题,逐级进行处理。(区委组织部牵头,区纪委、区机关工委、区统计局配合)
八、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措施落地实处
26、建立组织领导体系。成立区委发展环境整治领导小组,区委和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区委副书记任常务副组长,区委常委、区纪委副书记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委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工作。(区委发展环境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27、实行主要负责人发展环境整治工作负责制。党委和政府是发展环境整治工作责任主体,各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发展环境整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承担分管责任。各单位和部门要按照条块结合、上下联动、分级负责、共同整治的原则,形成发展环境整治合力。对各部门发展环境不能在年内有明显改善的,要严肃问责并给予通报。发生严重破坏发展环境问题的地方和单位既要追究本单位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责任,也要追究主要责任人责任,还要倒查追究党委(党工委)书记“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区委、区政府重点对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管理不到位偏袒护短、治理不严的进行严肃问责,对发展环境恶劣,长期得不到改善的单位和部门,从严问责党政主要负责人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必要时对领导班子进行调整。(区纪委、区委组织部负责,各党委、党工委配合)
28、突出“关键岗位”“关键人”和积弊陋习的整治。将征收、拆迁、项目审批、工程建设、司法裁量等方面掌握审批权、执法权、司法权权力运行的岗位,作为发展环境重点整治。对直接为群众、市场主体服务的窗口公职人员和基层执法、司法人员,特别是科、所、队长,作为“关键人”从严要求,重点打击吃拿卡要等行为。加大整治积弊陋习力度,在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决策要求上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中梗阻”,在涉及资源配置等重大问题上不讲规则讲人情,在经济工作中“弄虚作假”“言而无信”,在对待权力上信奉“有权不用白不用”等,都要作为优化发展环境的重点加以彻底治理。(区监察局负责,各有关部门配合)
29、积极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深入开展法治教育,深化“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主体活动,积极推动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引导广大群众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形成依法办事良好氛围。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充分利用网站和“两微一端”,从基层变化、群众评价等角度反映我区优化发展环境给社会方方面面带来的新活力,让群众和投资者、创业者、经营者感受到发展环境整治带来的新变化,引导舆论风向标朝着正确方向发展。同时定期公开曝光一批破坏发展环境的典型案件,发挥强有力的威慑警示作用。(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委统战部、区司法局、区政府办配合)
30、构建优势互补、监督有力、行之有效的发展环境监督体系。在不断强化党内监督、行政监督的同时,充分发挥人大依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以及司法、审计机关的职能监督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人民群众踊跃参与社会监督,形成对发展环境立体式、全方位、多维度的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一切影响破坏和影响发展环境现象没有生存的土壤。(区委办、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负责)
各单位各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保区委、区政府关于优化发展环境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为实现东风区全面发展提供坚实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