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风区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佳东政发〔2008〕4号
各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全区各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浪费,现将《东风区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五日
主题词:固定资产 管理 通知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东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3月5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东风区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依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第36号)、财政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规定执行。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风区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两乡政府参照执行。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杜绝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条 各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根据国家现行制度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财产列为固定资产:
(一) 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价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第六条 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检疫检验设备、文体事业单位的文体设备等。
(三)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电子电气产品、家具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指图书馆(室)、阅览室的图书、资料等。
(六)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七条 固定资产按下列方式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
(二) 盘盈、赠送、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市场现值估价入账,不能账外滞留;
(三)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后,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先估价入账,决算后再按决算价调整;
(四)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五)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
(六) 报废、变卖、调出的固定资产,按账面原值注销;
(七)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八)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各单位所属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按原值入帐。
第八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
(三)将固定资产部分拆除的;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五)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各单位办公室负责办理,并及时通知财务人员,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具体账务处理,按《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条 区财政局是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综合管理。
第十一条 东风区政府采购办公室是东风区的固定资产的采购部门,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的购置计划、招标书,选定标售单位。
第十二条 政府办公室是政府办公楼内(包括区委、人大、政协及各委、办、局、所、站,简称办公楼)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其它单位办公室是本单位的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各单位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固定资产配置、处置、出租、出售、调剂等报批手续,负责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的保值增值工作。各单位设专人管理固定资产卡片、图纸、房屋和车辆的证照、维护,报损、报废的处置等工作。
第十四条 各单位财务人员负责固定资产的账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等工作。
第十五条 各单位是固定资产的使用占有单位,负责本单位内的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养等工作,定期向本单位办公室报告;负责依据区编委制定的工作岗位职能申报购置固定资产,分别报送政府办、采购办、财政局;负责将上级部门转让、配置的固定资产填制卡片、报送财政局备案。
第十六条 各单位的法人是其占有、使用固定资产管理的责任人。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工作变动时,要认真做好实物、 账目的清点移交工作。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增加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增加包括购置、新建、改扩建、调剂、受赠等。
第十九条 各单位办公室对增加的固定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填写固定资产卡片,卡片包括品名、规格、型号、数量、价值、性能、用途、存放地点、使用部门、保管人、使用人等项目,一式三份、第一联由本单位存档、第二联交财务人员、第三联交区财政局。并在实物外观的明显处以分类编号(编号规则以国家印制的《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为标准)方式贴粘标签,标签格式应注明编号、附件、使用单位、责任人等项目。
第二十条 财务人员根据固定资产卡片依其类别及会计科目统驭关系,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与财务人员要做到账物相符、账卡相符、帐帐相符。
第五章 资产使用及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个单位要妥善保管好本单位的资产,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在使用过程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无论以任何形式取得的、由本单位部门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全部纳入区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举办经济实体、不得自行出租、出借、转让。
第二十五条 办公楼内出租、出借、转让的固定资产统一由政府办公室负责办理,并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使用务必做到“坚持制度、责任到人”,不准随意更换、变动。确需调动时,必须办清移交手续。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对配给个人使用的资产,要建立领用交还登记制度,并督促使用人爱护所用财产。工作人员调动工作、退休时,办理交还手续后,方可调离。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在每年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如有盘盈、盘亏,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填制盘盈、盘亏表,报经财政局批准后,调整固定资产账目。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在使用中,如属个人原因造成丢失和损害的,要按价赔偿,并追究部门责任人的责任。赔偿价按原值减已使用年限折旧额或损害程度计算确定。赔偿金交财务部门作为维修和仓储固定资产的专用资金。
第六章 资产处置
第三十条 资产处置是指固定资产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固定资产的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
第三十一条 资产的处置范围按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处置必须经政府区长签批同意,由办公室办理处置手续。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处置、出租、出借、转让的固定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的设立、撤销、合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由政府办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清点,收回、调剂处理,填写资产移交清册,并报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报废程序:
(一)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由办公室向财政局提交报废固定资产申请报告。
(二)各单位根据申请报废资产的报告,制定处置方案。
(三)各单位填报《东风区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审批单》。申请单一式四份,包括报废资产的名称、编号、数量、规格、单价、损失价值,对非正常损失责任的处理意见。第一联本单位留存,第二联交财务人员调整账目,第三联交财政局备案,第四联交有关单位留存。
(四)由财政局组织专业人员对待报废的固定资产进行技术鉴定,并在《东风区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审批单》“技术鉴定栏”签署意见,报政府常务会讨论批准。
(五)经批准报废后,财政局负责通知使用单位,商定实地清点办法。清点核对结束后,由各相关单位负责人在《东风区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审批单》上签字。财务人员根据《东风区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审批单》调整部门固定资产实物账目;有关报废资产搬运等工作根据事前所订处置方案执行。
(六)对报废的固定资产,仍具有实物形态的,由本单位变现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资产评估、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法律责任等事项,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