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佳木斯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30日
佳木斯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黑龙江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黑政发〔2023〕19号)要求,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进一步厚植佳木斯绿色发展的底色和成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各项决策部署,以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为核心,开展区域协同治理和源头防控,提升重污染天气应对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蓝天幸福感、获得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责任导向,协同发力。压紧压实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大气污染防治责任,探索构建“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工作机制,凝聚大气治理工作合力。
坚持科学治污,精准施策。针对我市供热季燃煤污染、移动源污染等重点问题,根据污染来源和污染物种类的不同,科学分类制定防治措施,实施精准治理。
坚持源头防控,系统治理。以焦化、建材、化工、制药等行业为重点,从清洁能源替代、生产工艺升级、污染防治设施改造等方面实施全链条系统化治理,实现PM2.5与臭氧(O3)等重点污染物协同控制,推进重点行业绿色低碳发展。
(三)目标指标。到2025年,全市PM2.5浓度比2020年下降3.6%,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0.5%以内;全市VOCs、NOx重点工程减排量分别达到0.084万吨、0.3556万吨;全市空气质量保持达标并持续改善。
二、重点任务
(一)稳步推进化石能源减量替代。
1.优化调整能源结构。坚持先立后破,加快规划构建新型能源体系,重点控制煤炭等化石能源消费,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确保能源安全。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15%左右。本市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和清洁取暖需求,在气源保障充足情况下积极推进工业领域煤改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佳木斯农高区管委会、佳木斯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市)区政府、佳木斯农高区管委会、佳木斯高新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2.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增长。全市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支持自备燃煤机组按要求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到2025年,全市煤炭消费比重下降到60%左右。[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推进燃煤设施设备淘汰改造。动态掌握工业炉窑清单底数,稳步推进在用高污染燃料的工业炉窑改用工业余热、电能、天然气等清洁燃料。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1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到2025年,基本完成城市建成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开展燃气、生物质锅炉深度治理。燃气锅炉实施低氮燃烧改造,严把低氮燃烧器、烟气再循环系统、分级燃烧系统、燃料及风量调配系统等关键部件质量关,确保低氮燃烧系统稳定运行。生物质锅炉采用专用锅炉,配套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禁止掺烧煤炭、生活垃圾等其他物料。推进整合小型生物质锅炉,城市建成区内新建生物质供热锅炉要达到天然气排放标准,积极引导城市建成区内生物质锅炉(含电力)超低排放改造。[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推动供热规划体系建设。加快热力管网建设,依托电厂、大型工业企业开展远距离供热示范,充分释放热电联产、工业余热等供热能力,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供热燃煤锅炉和散煤。供热燃煤锅炉替代项目要纳入城镇供热规划。[市住建局负责]
6.持续推进清洁取暖。加快推动超低排放改造、煤改清洁能源、散煤锅炉并网、农村散煤替代、集中供热扩容、工业余热利用、供热老旧管网改造、新建热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配套能力建设等十类工程建设。到2024年12月,全面完成清洁取暖试点城市建设,建设任务完成后,依法将整体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地区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严禁散煤复烧。[市清洁供暖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持续优化产业布局。
7.严格新建项目准入。坚决遏制“两高一低”项目盲目发展,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在“两高一低”行业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重大项目选址中的应用。新改扩建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应按照产业规划和政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园区规划和规划环评、节能审查,以及产能置换、总量控制、碳达峰等相关要求执行,原则上采用清洁运输方式。涉及产能置换的项目,被置换产能及其配套设施同步关停后,新建项目方可投产。严格控制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建设项目审批。[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8.指导落后产能淘汰退出。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加大淘汰类落后生产工艺装备、产品退出力度,引导限制类生产工艺装备、产品淘汰改造。[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实施传统产业集群整治计划。对现有产业集群制定专项整治方案,按照“疏堵结合、分类施治”原则,依法淘汰关停一批、搬迁入园一批、就地改造一批、做优做强一批。各县(市)区要根据产业集群特点,建设集中的热、汽供应中心;鼓励农机装备及配件制造等涂料类企业集中的产业集群建设集中喷涂中心,安装高效VOCs治理设施,替代企业独立喷涂工序;推进普遍使用有机溶剂的产业集群建设集中回收处置中心;统筹活性炭使用量大的产业集群建设集中再生中心,对活性炭进行统一处理。[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大扬尘污染综合管控力度。
10.加强城镇扬尘系统管控。施工工地严格执行“六个百分之百”要求,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纳入工程造价。到2025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30%;市域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80%左右,县域达70%左右。对城市公共裸地进行排查建档并采取防尘措施。城市大型煤炭、矿石等干散货码头物料堆场基本完成抑尘设施建设和物料输送系统封闭改造。[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1.推进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新建矿山原则上要同步建设铁路专用线或采用其他清洁运输方式。对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矿山,根据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等要求依法关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林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管控。提高秸秆还田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健全秸秆收储运服务体系,提升产业化能力,提高离田效能。到2025年,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95%以上。压实县、乡、村三级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最后一公里”责任,在秸秆还田利用途径、作业方式和机具调配等方面提早谋划,确保秸秆还田作业进度。因地制宜推广秸秆机械化还田模式,规范秸秆打包离田作业标准,全面完成秸秆还田离田任务。全面加强秸秆露天焚烧隐患地块处置力度,切实消除秸秆露天焚烧隐患。加强春秋季节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管控的监督检查,组织专门力量对市、县、乡、村秸秆禁烧工作开展现场督查,充分发挥卫星遥感、高清视频监控、无人机等监管技术优势,提高秸秆焚烧火点监测精准度。结合区域污染传输情况,与双鸭山市、鹤岗市强化协调联动,切实保障环境空气质量。[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气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持续优化调整运输结构。
13.优化调整货物运输方式。煤炭、矿石等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以铁路、水路、管道方式为主,短距离运输优先采用封闭式皮带廊道或新能源车辆。到2025年,全市铁路货运量比2020年增长0.8%。将城市铁路货运场站、具有铁路专用线的用煤大户作为煤炭集散地,采用清洁方式向周边运输。[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铁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铁路专用线和联运转运衔接设施建设,最大程度发挥既有线路效能。新建及迁建大宗货物年运量150万吨以上的物流园区、工矿企业和储煤基地,原则上接入铁路专用线或管道。强化用地、验收投运、运力调配、铁路运价等措施保障。[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铁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职责分工负责]
14.持续推广新能源车船应用。以公共领域用车为重点,公交、出租、物流配送、轻型环卫等车辆的新增或更新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在火电、煤炭、焦化、有色、水泥、矿山等行业和物流园区、铁路货场、机场等场地推广使用新能源中重型货车、作业车辆和机械,发展零排放货运车队。鼓励新增或更新的3吨以下叉车基本实现新能源化。推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船舶发展,在内河沿线布局建设岸电设施,提高岸电使用率。到2025年,基本消除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及城市建成区铁路机车“冒黑烟”现象,基本淘汰第一阶段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铁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佳木斯海事局、佳木斯机场分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加强移动源监督抽查。全面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I/M)制度,按照《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工作的通知》(〔2024〕260号)要求,加强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管,切实提高检验质量。加强重型货车路检路查和集中使用、停放地的入户检查,严厉打击破坏篡改车载诊断系统(OBD)等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全面保障油品质量。加强油品进口、生产、仓储、销售、运输、使用等全环节监管,全面清理整顿无证无照的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船)和黑加油站点;坚决打击非标油品作为发动机燃料销售等行为。加大柴油使用环节检查力度,对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的油箱中柴油进行直接抽测,对发现的非标油问题线索进行追溯,严厉追究相关生产、销售、运输者主体责任。[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经合局、市市场监管局、佳木斯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动多污染物协同控制。
17.实施VOCs综合治理。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全面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涂料和胶粘剂;推动除特殊功能要求外的室内地坪施工、室外构筑物防护和道路交通标志喷涂使用低(无)VOCs含量涂料。建立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电子等涉VOCs行业企业清单,加大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的源头替代力度,提高涉VOCs行业企业中水性、高固体分、无溶剂、粉末等低(无)VOCs含量产品的比重;鼓励焦化、石油、化工等涉VOCs行业企业使用低泄漏的储罐呼吸阀、紧急泄压阀,定期开展储罐部件密封性检测;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规范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企业开停工、检维修期间,及时收集处理退料、清洗、吹扫等作业产生的VOCs废气,不得将火炬燃烧装置作为日常大气污染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场所的高浓度废气要单独收集处理,含VOCs有机废水储罐、装置区集水井(池)废气要密闭收集处理;对装载汽油、煤油等高挥发性化工产品的汽车罐车,推广使用自封式快速接头。[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18.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深度治理。高质量推动水泥、焦化等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到2025年,在用6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含电力)基本实现超低排放。[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加强工业企业监管,确保全面稳定达标排放。结合国家新制(修)订的排放标准,推进佳星玻璃有限公司、中唯实业有限公司等玻璃、铸造、石灰、有色等行业企业实施工业炉窑提标改造。全面排查锅炉、炉窑、VOCs等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对采用脱硫脱硝一体化、湿法脱硝、微生物法脱硝、单一低温等离子、光氧化、光催化以及非水溶性VOCs废气采用单一喷淋吸收等治理工艺实施整治。强化治污设施运行维护,减少非正常工况排放。严格旁路监管,重点涉气企业逐步取消烟气和含VOCs废气旁路,因安全生产需要无法取消的,需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备,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及备用处置设施,在非紧急情况下保持关闭并加强监管。[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强化餐饮油烟、恶臭异味污染治理。严格执行《佳木斯市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条例》,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推动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责任制考核。严格居民楼附近餐饮服务单位布局管理,加强油烟扰民源头控制。拟开设餐饮服务单位的建筑应设计建设专用烟道。餐饮业经营者要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规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定期清洗维护。综合治理恶臭污染,加强部门联动,因地制宜排查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的恶臭异味扰民问题,推动投诉集中的工业园区、重点企业安装运行在线预警系统。[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0.稳步推进大气氨污染防控。提升养殖业、种植业规模化和集约化水平,推进种养有机结合,提高畜禽粪污利用效率。鼓励生猪、鸡等畜禽圈舍封闭管理,推进粪污输送、存储及处理设施封闭,加强废气收集和处理。推广高效施肥技术,打造施肥新技术、新产品、新机具“三新”集成配套示范区。加强氮肥、纯碱等行业氨排放治理,强化工业源烟气脱硫脱硝氨逃逸防控。[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进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
21.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体系。按照国家重污染天气应急启动标准进一步调整完善市、县两级应急预案,明确各部门责任分工,规范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响应、解除工作流程。按照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相关指南要求,实施佳木斯市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工作,鼓励大型央企、国企实施创A行动,对符合条件的B类企业及时推送审核。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实行动态化管理,定期更新涉气企业名单及减排措施,确保涉气企业全覆盖。探索将减排措施写入排污许可证“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栏进行统一监督管理。位于大气环境质量敏感点位附近区域的县(区),要及时根据全市空气质量变化情况,依法依规同步采取应急响应措施。重点涉气企业应制定重污染天气应对实施方案,鼓励制作“一厂一策”公示牌。[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各有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2.坚持采暖期灵活错峰生产。在每年采暖期开始前,供热主管部门要根据供热锅炉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空气质量预测预报数据和气象条件,指导各供热企业有序起炉。在保障民生的前提下,供热锅炉应在气象条件相对有利于污染物扩散期间起炉,同一区域内实施错峰起炉。严格按照我省关于水泥常态化错峰生产的工作要求,指导佳木斯北方水泥有限公司桦南分公司做好错峰生产。[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市气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构建现代化执法监管体系。
23.提升大气环境监测监控能力。建设完善城市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基本实现市、县两级全覆盖,加强数据联网共享。[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扩大工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范围,定期更新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全覆盖。推动企业安装工况监控、用电(用能)监控、视频监控等。[市生态环境局、国网佳木斯供电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24.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相关规定。多措并举治理环保领域低价低质中标乱象,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推动产业健康有序发展。跟踪国家、省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更新情况,第一时间组织严格落实。根据制(修)订的相关标准,积极开展宣贯推广和科学应用,探索构建符合我市实际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在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等环节严格执行VOCs含量限值标准。2025年年底前,完成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佳木斯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25.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对污染源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充分利用非现场检查、移动执法检查等多种执法手段,高质高效识别违法线索。严格监管排污企业自动监测设备定期校准和稳定运行情况,对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自动监测设备和数据造假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对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机构、人员参与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持续加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执法监测能力建设,提高基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装备标准化、信息化水平。[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6.推动惠企政策落地。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落实各项惠企税费激励政策。强化财政金融对企业良序发展的引导作用,严格落实购置生态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大力实施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佳木斯市大气生态保护补偿办法(试行)》(佳环发〔2023〕19号),积极引导各县(市)区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佳木斯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佳木斯市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推进。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推动各项工作任务落实落靠。各县(市)区政府、佳木斯农高区管委会、佳木斯高新区管委会要按照全市总体部署,结合本地区近5年环境空气质量变化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推动本地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帮扶力度,合力推进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二)完善考核体系,健全奖惩机制。将空气质量改善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县(市)区政府考核内容,对于超额完成重点工作任务的县(市)区,在考核中予以适当加分奖励,并在《佳木斯市大气生态保护补偿办法(试行)》的专项资金分配中进行适当倾斜。对不能按期完成重点工作任务的县(市)区,在考核中按规定进行扣分,且不予考虑专项资金分配,情节严重的,由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公开约谈政府主要负责人。
(三)强化群防群控,营造浓厚氛围。市生态环境部门要每月向社会公布佳木斯市空气质量报告。重点排污单位要按相关规定在排污许可平台、环境统计业务系统以及企业公开系统等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防治措施、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服务机构,将其纳入信用记录,依法向社会公布。要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群防联动机制,常态化宣传大气环保知识,推动形成“全民防治、全域防控”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