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救助条件:凡持有我区农村户籍,扣除缴纳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纯收入低于年人均3720元,且家庭财产符合标准的,均可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救助标准:根据核算后的家庭收入,差额补贴到年人均3720元。
申请程序及提供要件:本人到村、居民委员会或乡镇、公共服务中心申请,由乡镇、公共服务中心通过上报家庭信息,市民政低保局信息科进行比对无异议后,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等手段进行审核,审核结束后将审核材料报送区低保中心;区低保中心综合审核材料认为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确定保障金额。认为不符合条件、不予以批准的通过社区(乡镇)公共服务中心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审核审批应该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家庭财产认定条件:(一)农村家庭拥有的全部货币财产总额人均不超过6200元;(二)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和中型以上农机具;(三)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且兼作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四)农村居民家庭除宅基地住房或统一规划的农民新村住房外,家庭成员名下无其他商品房;(五)其它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
专项救助:1、教育救助。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对象子女入学,免收学费及杂费,高中生给予每生每年300元救助;大学新生每生每年2000元,在校生每生每年500元;2、冬煤补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五保供养对象每户每年200元;3、丧葬补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行每人次补助900元;4、法律援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可享受法律援助优惠政策;5、房屋动迁补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可享受房屋动迁补贴。给予5平方米照顾。
二、特困供养政策
供养范围: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供养标准:集中供养每人每年6720元,分散供养每人每年4704元。
申请程序及提供要件:本人到村、居民委员会申请,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无劳动能力和收入来源认定认定标准: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3、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收入和财产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三、残疾人两项补贴
补贴条件:本区户籍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和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补贴标准:1、低保家庭三、四级残疾人,每人每月80元;2、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每人每月100元;3、同时符合1、2类的残疾人,每人每月180元。
申请程序及提供要件: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到村、居民委员会填写申请表,提供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第二代《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和低保证明、近期二寸照片3张、本人农业银行卡号等相关材料,自申请合格后第二个月开始记发。
四、贫困失能老人护理补贴
补贴条件:本区户籍60周岁以上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失能、半失能老人,与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能同时享受。(吃饭、穿衣、上下床、上厕所、室内走动、洗澡有三四项完不成为半失能,五六项完不成为失能)
补贴标准:低保失能每人每月150元;低保半失能每人每月100元;低收入失能每人每月100元;低收入半失能每人每月50元。
申请程序及提供要件: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到村、居民委员会填写申请表,提供居民户口本、身份证、近期二寸照片3张、低保低收入证明材料、本人龙江银行卡号,自申请合格后第二个月开始记发。
五、高龄老人生活津贴
补贴条件:我区户籍年龄在80——89周岁的低保低收入家庭中老年人及90周岁以上所有老年人。
补贴标准:80——89周岁低保低收入老人每人每月100元,90——99周岁所有老人每人每月100元,100周岁以上老人每人每月200元。
申请程序及提供要件: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到村、居民委员会填写申请表,提供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近期二寸照片3张、低保低收入证明、本人农业银行卡号,自申请合格后第二个月开始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