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佳木斯市东风区委办公室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东风区政商交往正负面清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区直各部门,驻区有关单位:
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将《佳木斯市东风区政商交往正负面清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佳木斯市东风区委办公室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29日
佳木斯市东风区政商交往正负面清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关于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决策部署,结合东风区发展实际与政商交往特点,进一步明晰政商交往界限、规范政商交往行为,着力构建契合东风区发展需求的亲清政商关系,结合辖区企业发展现状、政务服务实际,制定印发《佳木斯市东风区政商交往正负面清单》。
一、政商交往正面清单
1.恪守交往准则。坚持“亲”而有度、“清”而有为,以积极担当作为的务实作风、认真履职尽责的责任意识,光明磊落、坦荡真诚与辖区企业家接触交往,主动靠前服务、精准对接企业需求,坚守纪律底线、不越公私边界。
2.公平对待市场主体。对辖区内所有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国有企业和非公企业、本地企业和外来投资企业、大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保证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3.诚信守法履约践诺。认真履行招商引资、政企合作中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兑现以会议纪要、批复等书面形式承诺的惠企条件。尊重历史和事实,及时兑现承诺,为企业办实事,积极协调解决民营企业各类历史遗留问题。
4.规范行政执法监管行为。按省市要求认领“互联网+监管”系统事项,推进“一网通管”,规范涉企执法检查,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同一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合并进行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检查。
5.提供高效政务服务。优化政务服务事项和环节流程,以"高效办成一件事"为抓手,压缩办理时限,推行"一站式"服务和"最多跑一次"改革,不断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服务事项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结;需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应当积极协调办理。
6.推动政策落实落地。主动为辖区企业提供惠企政策解读和咨询服务,严格遵循“应上必上”原则,定期梳理区级惠企政策,全量录入黑龙江省惠企政策平台;依法依规协助企业争取政策支持,确保政策红利直达快享。
7.强化主动联系企业。落实东风区领导干部包联企业工作,包联干部主动对接辖区企业,深入实地调研生产经营情况,细致听取意见建议、精准掌握企业诉求,建立常态化联系机制,定期走访跟进服务,打通政企沟通“最后一公里”。
8.加强政商沟通交流。常态化组织辖区企业家座谈会、茶话会等活动,面对面倾听企业诉求、收集意见建议,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包联企业制度,通过常态化走访对接,畅通政企沟通渠道,凝聚发展合力,促进东风区企业发展提质增效。
9.帮助企业排忧解难。聚焦融资、用地、用工等企业发展关键诉求,精准对接企业实际困难。建立问题台账清单化管理,明确办理时限与责任主体,加强跨部门协调联动,限期办结并及时向企业反馈结果,切实把解决问题落到实处,为东风区企业稳健发展保驾护航。
10.助力企业创新发展。依托“政商沙龙”搭建合作交流平台,支持装备制造、农副产品加工等支柱产业技术创新与产品升级。通过“信易贷”平台对接资金资源,借助人才培训与校企合作匹配技术人才,助力企业拓展市场,推动创新活力转化为发展动能。
二、政商交往负面清单
1.不得歧视差别对待。严禁对企业设置隐性壁垒,不得实施歧视性、差别化政策,禁止在资质认定、项目审批等方面厚此薄彼。
2.不得违背诚信原则。不得违背诚信原则。严禁不履行或擅自改变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不得违反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坚决禁止“新官不理旧账”行为。不得以机构调整、责任人更替为由,违约拖欠企业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
3.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严格规范涉企监管执法行为,严禁在监管服务中人为设置障碍,杜绝简单粗暴、选择性执法问题。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时限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坚守执法公正底线,杜绝扰企乱执法行为。
4.不得懒政怠政不作为。不得在履职过程中不作为、慢作为、懒作为。严禁推诿拖延、敷衍塞责,杜绝联系企业时只挂名不履职、只联络不服务的形式主义。对企业合理诉求不得漠不关心、久拖不决,坚决禁止“门好进、脸好看、事难办”现象。
5.不得增加企业负担。严格规范行政管理行为,严禁滥用自由裁量权,杜绝乱检查、乱摊派、乱收费等行为。不得借调研之名行吃请之实,不开展无实质内容的检查,严格执行“扫码入企”“综合查一次”要求。禁止强制企业参加无意义的会议、培训和评比。
6.不得违规干预经营。严禁利用职权干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插手企业具体经营管理和人事任免,坚决禁止强制企业接受指定中介服务。
7.不得违规吃喝。严禁接受企业及其负责人邀请出入私人会所,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禁止借节日、庆典等名义接受企业安排的高档消费活动,坚决杜绝“不吃公款吃老板”等隐形变异行为。
8.不得谋求私利。严禁本人或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企业谋取非法利益,不得通过民间借贷等方式获取高额回报。禁止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友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杜绝违规安排亲属到企业挂名领薪、参股持股等行为。
9.不得违规收受财物。不得违规收受企业财物。严禁收受企业赠送的礼品、礼金、消费卡、有价证券等财物,不得借与企业交往之机收取费用、索取好处。坚决禁止以任何名义向企业摊派或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杜绝以讲课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
10.不得违反保密纪律。严禁向企业泄露工作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为企业从事营利性活动提供内部信息。禁止未经批准透露尚未公开的政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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